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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困难职工摸底建档工作的通知
2017-04-06 11:10  

  

衡工办〔20174

  

关于做好2017年困难职工摸底建档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市直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7年全市工会困难职工摸底建档工作,自20173月初开始至20174月底前结束。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工作的认识

  

   做实并规范困难职工的认定、建档和管理工作,是履行好工会维权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大力实施精准帮扶、推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具体体现。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困难职工建档工作的认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一户一策、依档帮扶的原则,切实摆上领导议事日程,按条件和标准做好对困难职工的摸底审核、认定建档和管理服务等各环节的工作。

  

二、开展“三查一访”活动,切实解决存在的重点问题

  

各级工会要在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开展一次查家庭收入、困难状况、家庭人口,走访困难职工家庭的“三查一访”活动。重点解决县市区工会在档困难职工占比低的问题;民营企业困难职工数与在档困难职工不成比例问题;零就业家庭登记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困难职工中比例较高的问题。

  

三、摸清底数,分类施救,使帮扶做得更精准

  

通过调查摸底,全面了解困难职工中哪些是有劳动能力、可能通过创业就业帮扶实现脱贫;哪些是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保障兜底救济;哪些是因病致贫,需要实施医疗救助;哪些是因子女就学,生活负担沉重,需要助学解困等等,真正掌握全市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纳入到帮扶体系,有的放矢地做好精准帮扶。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档案信息真实有效

  

各级工会主要负责同志是困难职工摸底建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统筹谋划,做好人财物的协调,确定专人,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搞好困难职工、特困职工的摸底认定和建档管理工作。要201610月基层工会年度统计的本地会员数为基数,确保本地纳入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总数占比在0.7%以上,做到困难职工一个不落,应入尽录。今后,市总将以各地建档困难职工人数和占比情况分配专项帮扶资金。

  

五、其他要求

  

1、搞好宣传发动要通过会议、媒体、橱窗等形式,公开困难职工建档的条件标准,做到各级工会了解、职工群众人人知晓。

  

2、实行公开公示各级工会要将入户摸底确认的困难职工、特困职工情况,通过本级宣传窗口、网站或其它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要分别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按时上报信息。2017510日前,各地工会除按《衡水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提交上报困难职工、特困职工的纸质、电子档案等信息材料外,同时上报各地有劳动能力、可能通过创业就业帮扶实现脱贫的人数;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保障兜底救济人数;因病致贫,需要实施医疗救助的人数;因子女就学生活负担沉重,需就学帮扶人数的分类等情况。

  

附件:衡水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衡水市总工会

  

201731

  

衡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3 15 日印

  

附件:

  

衡水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省总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是指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中的困难职工,依据困难程度分为一般困难职工、特困职工和极困职工。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职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职工: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2.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残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一般困难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职工:

  

1.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受到重大伤害等原因,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的全部收入,或连续两年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50%的。

  

2.因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困难程度明显高于一般困难职工的。

  

(三)极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特困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极困职工(极困职工由市总统一上报,省职工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1.特困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经工会组织核查其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已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四)困难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加入工会组织,且符合上述标准的务工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三条 困难职工的申请和认定,遵循申请、审核、公示、

  

审批和建档五个程序。

  

   (一)申请。职工及其家庭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

  

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职工未提出申请,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

  

(二)审核和公示。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及生活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本单位或社区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确认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

  

(三)审批和建档。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申请,按工会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总工会审批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市总工会通过软件对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并进行经常性抽查核实。

  

(四)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应当遵循“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开展帮扶。因情况特殊,不能按照上述规范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再进行帮扶,又确实急需救助的职工,经核实本人身份、困难情况,可由本人填写救助申请表,报县级以上职工服务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帮扶,并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五)困难职工档案实行每年两次集中调整。即每2

  

月底至4月底和91日至9月底。其它时间不得擅自增减人数。每年度2次调整的困难职工档案,均要分别以纸质档(须

  

由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字、工会公章)、电子档的形式报

  

送市总职工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

  

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纸质档案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注:一般困难职工档案编号前加字母K;特困职工档案编号前加字母T、极困职工档案编号前加字母J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含)以上工会服务中心备案。县级(含)以上工会服务中心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服务中心或本级工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县级(含)以上工会服务中心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第七条困难职工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2.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原困难职工档案中已退休的,应从档案中撤出。

  

3.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4.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5.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消的,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

  

第八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各级工会均应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登录授权制度,加强密码管理。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或擅自下载、复制、扩散困难职工个人及家庭信息等有关数据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工会组织均应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3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新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新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申请书(样式)

  

    2.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样式)

  

    3.申报材料及说明(样式)

  

    4.困难职工公示(样式)

  

    5.困难职工登记表(样式)

                                            衡水市总工会  

     201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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