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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3-02 10:47  

 

衡工通字[2016]57

 

 

 

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

 

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工会,市直各单位工会:

 

为确保医疗救助活动的公平性、及时性,保障救助金的安全使用,减少资金风险,加快救助进程,市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以往救助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对《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衡工[2015]1号)的个别条款内容进行了微调,现予印发。请各地各级工会按照调整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2017年及今后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并注重抓好以下方面

 

一、多措并举,努力提高职工参与率,扩大单位覆盖面

 

各级工会主要领导同志要把“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服务职工的重要内容摆上位,周密部署,抓细、抓实。要站在依法治会、打造品牌工作,促进互助活动长效化、科学化、制度化的高度,在确保原有参与率不降低的基础上,把组织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重点转移到各类企业包括进驻园区的民营企业及其它中小企业和各类服务业,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法措施到位、工作成效到位,进一步提高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参与面和职工参与率。要严格执行每人每年60元互助金的缴纳标准。各单位职工参与率要力争达到85%以上,各县市区工会本地工会会员参与率要达到25%以上。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拒绝单位工会会员(包括编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等)参加互助活动。通过上下共同协作,努力使各地乃至全市的单位参与面和职工参与率较上年都有大幅提升。

 

二、强化宣传,最大限度地扩大活动规模及影响效果

 

各地各级工会,要借助网媒、微信、QQ当地媒体等渠道,对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义、救助效果、典型案例和2017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政策进行大力宣传,进一步营造舆论环境;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明白纸以及进单位、入车间宣讲等形式,明确互助金的筹集渠道,即包括工会经费缴纳、职工个人缴纳,还可以由企业缴纳,或由企业、单位工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在宣传中,要注重解释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兼具公益性和互助性、利人利己的特点,强调互助性,获得职工群众理解与认同;特别要注意做好对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宣传发动工作,最大限度地吸引、动员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到活动中来。

 

三、把控风险,增强活动的规范性

 

各级工会组织及其代办员要熟练掌握互助政策和规定,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把材料审核报送程序关、救助标准关,严格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增强救助活动的规范性。要对本地资金募集情况、救助申请情况和救助实施情况,按照《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12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公示,真正实现医疗互助活动的阳光操作、透明运作。

 

   附件:相关报表15

 

                                 

 

衡水市总工会

 

                         20161129

 

 

 

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

 

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12号)及河北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此项活动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参加活动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组织动员全市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本着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积极参与活动,奉献爱心。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并带头参与到此项活动中来。

 

第四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要求,各级工会要将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互助活动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全市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册在岗职工均应参加活动。参加活动职工每人每期缴纳互助金60元,由地方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其职工平均每人每期不得低于50元。

 

第七条  互助金的来源: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金或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用人单位集中为职工缴纳互助金且金额达3万元(含)以上的,可由河北省职工互助基金会开具公益捐赠发票(企业可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本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每期互助金缴纳起止时间为每年的31日至420日。5月底前,各县级工会和市直单位完成全部互助金的上解,至此不再接收任何单位和组织及个人互助金的缴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九条  依照规定和标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正在高职高校就读专、本科,符合《计划生育法》。下同)、父母(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下同),在活动当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本人救助4000元、未就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救助2000元、父母救助1000元(限参加活动的子女一人申请。下同)。特困职工在活动当期缴纳互助金不低于36元(亦可由其单位工会缴纳),与其他参加活动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但患十种重大疾病者最低救助10000元。因患十种重大疾病或其以外其它重大疾病已获得救助且连续参加活动的,每期可分别享受30001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2参加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同一活动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有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其它重大疾病的,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救助。本人带病参加的,该病种不予救助。

 

参加活动职工的救助应先于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参加活动职工当期已得到救助的,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再患病,分别按对应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  在一个活动期内,参加活动职工享有一次救助。首诊患同一种或几种病多次住院治疗的,凡两次住院时间间隔超过30天的,其后次所有住院治疗费用不予计算在住院费发生总额中。下一活动期同一种病不重复救助。如果上期互助金赔付率达不到80%,可视情统一开展二次定额救助,所需资金在上期互助金余额中列支。申报时间:根据当年度赔付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救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421日零时起至次年42024时止。连续参加活动的,自住院治疗之日起可随时申请救助,超过一年时限的视同放弃申请,不予救助。首次参加活动的,应自当期的61日起履责,申请救助的时限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活动职工,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时已连续参加活动5期以上,本人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未享受过医疗救助的,自本人退休之日起,自然顺延两年,其间可不再缴纳互助金,如本人患十种重大疾病的,按参加活动职工相应救助标准的40%给予一次性救助,但救助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重大疾病及意外事故的救助

 

第十三条  全市筹集的互助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参加活动的职工家庭的救助。

 

   1参加活动职工,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依住院医疗费实际发生额给予定额救助:

 

   10000元(含)以下,据实救助。

 

   10001—30000元,给予10000元救助。

 

30001—50000元,给予14000元救助。

 

50001—70000元,给予17000元救助。

 

70001—90000元,给予20000元救助。住院费发生额在90000元以上,每增加3000—10000元,救助金增加1000元,以此类推。但单笔救助金最高不超过30000元。参加活动职工在同一活动期或救助期,首诊时因患一种或几种病多次住院的,凡两次住院时间间隔超过30天的,其后次所有住院费用均不予计算在住院费总额中。

 

参加活动职工的未就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活当期以上医院首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予一次性定救助。即对应上述各段住院费实际发依次按参加活动职工救助40%、30%、20算,但最高分不超600050003000元。  

 

2参加活动职工,在活动当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重大疾病的,其住院医疗费发10000元以上的,对应以下各段(即扣除4000元起付线后的用)按比例予救助:

 

20000元以下救助8%

 

20001—40000元救助10

 

40001—60000元救助12%

 

60001—100000元救助14%。住院费发10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10000元,救助金比例增加0.5%,以此推。笔救助金最高不超30000元。

 

参加活动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活动当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重大疾病的,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救助金对应每段降低5%计算,但救助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30001000元。

 

3参加活动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职工本人参加活动前已被明确诊断患有或已发展到与本次拟申请救助相同病种的,视同带病参加,不予救助;如属参加活动职工,连续参加3期活动之前患有属“其它重大疾病”病种未住院治疗,本次因此病进一步发展而住院治疗且住院费在10000元以上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应各段降低5%予以救助,最高不超3000元。

 

4参加活动职工在以往互助期内未曾享受救助,但本期因患急重病未及抢救而亡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救助;虽经县级以上医院抢救(应有抢救记录且发生费用)而无效死亡的,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标准予以救助,但救助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救助。以往互助期内得到过救助的,不享受此项救助。

 

   5参加活动的职工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本人、家庭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根据受伤或受灾害程度,参照省总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因非工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伤(亡)的,应按责救助。无责的按规定标准救助;负次要责任的按80%标准救助;负同等责任的按50%标准救助;负主要责任的不予救助。

 

6参加活动的职工因非工发生意外而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说明原因的,或乘坐他人车辆发生意外的,均不予救助。

 

7参加活动职工因个人“意外”发生摔伤等事故而住院的,住院费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按对应各段救助标准的50%予以救助。

 

8参与活动的女职工因终止妊娠或意外妊娠而住院的不予救助。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会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总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救助。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2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被医院误诊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4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5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六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救助金发放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本人申请书、单位工会对本人参加活动和请求救助的说明。

 

户口本、身份证、特困证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持有的“河北工会会员卡”复印件。

 

职工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学校)出具的就学、就业以及与职工本人关系(夫妻、父母)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重大疾病救助除上述所列材料外,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首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理(图像)检验、出院小结等原始病历及医疗收费结算单和其他有关原始票据及其复印件。原始病例等材料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启封章的复印件。

 

因意外伤害的救助除上述所列材料外,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及公安交通、消防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相关证明(含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二次救助的,需由本人、所在单位、县级工会分别出具的二次救助申请、相关证明等材料(注明患病时间、病种、医疗费用、首次救助额等)以及市总批复的首次《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其他与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2核实。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接到职工申请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善证明材料,然后由两级工会分别进行公示。

 

3送审。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要如实填写《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鉴定报告书》(见附表3。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不填此表)和《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4)或《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金二次申领审批表》(见附表5),连同其它证材及公示件报市总职工服务中心。送审材料要一式3份,分别由基层工会和县、市总工会留存。

 

4审批。由市总工会审批。

 

5救助金的领取。一律采取银行转账结算的办法,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工会和市总工会分别直接划拨到所属被救助人持有的“河北工会会员卡”上。

 

6建档。各级工会要对救助对象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属在档困难或特困职工的要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总工会帮扶管理软件。

 

第七章  互助金的收集、使用、审批

 

第十七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总统一管理、使用。

 

互助金以基层单位为统计单位并收集,参与职工须达到在册职工总数的85%以上,并建立参加活动职工纸质名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后随电子版名册(Excl式样)报县级工会。县级工会审核并统一整理汇总“纸质名册和电子版名册”以及《参与活动单位统计表》各一份(见附表12),报送市总工会存档。

 

第十八条  互助金的上解

 

各地各单位,须在当年的5月底前,将当期全部的《职工医疗互助情况登记表》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各类单位统计表》(均含纸质+汇总电子版)及募集的全部互助金,报送和上解市总工会。超过该时限的,除须在当年615日前报送《职工医疗互助情况登记表》和《医疗互助参加单位情况统计表》及募集的互助金总额的说明外,市总一律不再接收或补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职工名册和互助金。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同时报送全部参加活动的职工名册登记表和全部互助金的县市区工会,视同放弃全市统筹救助,本期救助全部由本级工会并按其所定标准实施,风险自担;参加活动的单位,因各种原因造成本单位职工(含个人)漏报而要求补报的,所有救助对象,一律执行2个月的免责期(从收到救助金之日算起)或按带病参加对待。

 

第十九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审批

 

基层工会首先向县级工会提出救助金申请,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县级工会核对后报送市总。市总审核审批后下拨救助金。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地各单位缴纳的互助金全部用于救助活动,纳入县、市级工会财务会计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医疗互助,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募集、管理、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县或市总工会收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统一收据》(属机打票),并注明职工医疗互助款项。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直接收取职工缴纳互助金的基层工会,要将缴款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或市总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

 

互助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市、县级工会通过中国银行按实名制发放的救助金,要将银行“拨款回单”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筹集互助金,制订互助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互助金的收集要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把互助金的使用管理,列入工会经费收支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开审计审查结果。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成立相应活动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具体职责和任务,参见衡工〔201110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互助金和救助金的归集、管理、上解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由相应县级工会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得到的救助金,亦应追回。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自主审批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或拒绝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通报全市工会。

 

 

第十一章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十种重大疾病具体名称,参见《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手册》。

 

被确定为原位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等四种疾病的;患脑中风经6个月治疗后生活能基本自理的、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尿毒症期或未进行90天规律性透析的、患冠心病及陈旧性心梗的;患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的等,均按其它重大疾病予以救助。

 

第三十条 未就业配偶是指夫妻俩失去土地、在城镇以上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配偶连续超过半年以上未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使职工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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