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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职工医疗互助通知
2015-05-20 16:54  

      

各县市区总工会,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

根据河北省总工会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 衡水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衡工〔201211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市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自本期开始,“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改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将修订后的 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的《实施细则》是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比之原《实施细则》,在互助金来源、条款内容设置、救助受益人以及救助标准等方面都有较大调整和提高。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动员,以争取广大职工的热情参与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各级工会“一把手”要亲自谋划,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层层抓落实,扎实推动活动全面有效开展,确保参加单位、参与人数比上期有较大提升。  

参加了2014年“职工互助一日捐”、符合二、三期医疗救助条件并参加了今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可继续享受上期规定的医疗救助直至责任终止;凡连续参加活动的职工,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本期和以后每期新参加活动的,应于当期整个筹款活动结束后的6月1日起履责。

三、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工会,要按照规定的单位参与面和职工参与率组织好本地、本单位的活动。困难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原则上不得低于50元;其它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工人均缴费不低于60元。  

对于捐款低于50元的个人(在市总建档的特困职工除外),按其缴款额所占最低缴款额的比例进行救助。

四、各县市区、各单位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上解互助金、上报各类报表,准确领会、填报救助申请表并认真核算救助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总工会反映。  

联系人:保障部部长徐英 电话 2819928

服务中心副主任刘丽英 电话 2819333

(账户名称:衡水市总工会。开户行:中国银行衡水河西支行。账号:100410847984  

附:《 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表1——附表7

衡水市总工会  

2015  120    

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  

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12号)及河北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本期开始,将上期开展的“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名称改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此项活动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参加活动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参加了2014“职工互助一日捐”、符合二、三期医疗救助条件的职工,可继续享受医疗救助,直至该病种救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组织动员全市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本着“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积极参与活动,奉献爱心。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并带头参与到此项活动中来。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要求,各级工会要将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互助活动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全市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  

在册在岗职工均应参加活动。参加活动职工每人每期缴纳互助金60元,由地方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原则上其职工平均每人每期不得低于50元。  

第七条 互助金的来源: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  

金或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用人单位集中为职工缴纳互助金且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的,可  

由河北省职工互助基金会开具公益捐赠发票(企业可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本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每期互助金缴纳起止时间为每年的31日至420日。5月底前,各县级工会和市直单位完成全部互助金的上解,至此不再接收任何单位和组织及个人互助金的缴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九条 依照规定和标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正在高职高校就读专、本科;符合《计划生育法》。下同)、父母(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下同),在活动当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本人救助4000元、未就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救助2000元、父母救助1000元(限参加活动的子女一人申请。下同)。  

特困职工在活动当期缴纳互助金不低于36元(亦可由其单位工会缴纳),与其他参加活动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但患十种重大疾病者最低救助10000元。因患十种重大疾病或其以外其它重大疾病已获得救助且连续参加活动的,每期可分别享受30001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2参加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同一活动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有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其它重大疾病的,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救助。本人带病参加的,该病种不予救助。  

参加活动职工的救助应先于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参加活动职工已得到救助的,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再患病,分别按对应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 在一个活动期内,参加活动职工享有一次救助。下一活动  

期同一种病一般不重复救助。如果上期互助金使用有结余,可视情统一开展二次定额救助,所需资金在上期互助金余额中列支。规定如下:  

上一活动期,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或其以外其它重大疾病,首期住院费实际发生额分别在8万元、10万元以上并得到首次救助的,对符合规定条件并参加了本期活动的职工,可申请二次救助。但二次救助额与首次救助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已首次获市总3万元救助的,不予二次定额救助)。具体标准:  

①患十种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8—10万元救助1000元;10—12万元救助2000元;12—14万元救助3000元;14万元以上救4000元。  

②患其它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10—13万元救助2000元;13—16万元救助3000元;16万元以上救助4000元。  

③申报时间:每年81915日,过期不再接受申请。  

第十一条 救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421日零时起至次年42024时止。连续参加活动的,自住院治疗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申请救助,超过一年时限的视同放弃申请,不予救助。首次参加活动的,应自当期的61日起履责,申请救助的时限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活动职工,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时已连续参加活动5期以上,本人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未享受过医疗救助的,自本人退休之日起,自然顺延两年,其间可不再缴纳互助金,如本人患十种重大疾病的,按参加活动职工相应救助标准的40%给予一次性救助,但救助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重大疾病及意外事故的救助  

第十三条全市筹集的互助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参加活动的职工家庭的救助。  

1参加活动职工,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依住院医疗费实际发生额给予定额救助:  

  10000元(含)以下,据实救助。  

1000130000元,给予10000元救助。  

3000150000元,给予14000元救助。  

5000170000元,给予17000元救助。  

7000190000元,给予20000元救助。住院费发生额在90000元以  

上,每增加300010000元,救助金增加1000元,以此类推。但单笔  

救助金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参加活动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活动当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即对应上述各段住院费实际发生额,依次按参加活动职工救助额的40%、30%、20%计算,但最高分别不超过600050003000元。  

2参加活动职工,在活动当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  

病以外其它重大疾病的,其住院医疗费发生额在起付线4000元以上的,对应以下各段(即扣除4000元后的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20000元以下救助8%  

2000140000元救助10  

4000160000元救助12%  

60001100000元救助14%。住院费发生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10000元,救助金比例增加0.5%,以此类推。但单笔救助金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参加活动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活动当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重大疾病的,其住院费发生额达到起付线4000元以上的,救助金参照本条第二项的办法对应每段降低5%计算,但救助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3000、1000元。  

3、参加活动职工在以往互助期内未曾享受救助,但本期因患急重病未及抢救而亡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救助;虽经县级以上医院抢救(应有抢救记录且发生费用)而无效死亡的,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标准予以救助,但救助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救助。以往互助期内得到过救助的,不享受此项救助。  

4参加活动职工及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救助金时,超过300元的,按规定标准执行,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救助。  

5、参加活动职工患十种重大疾病及其以外其它重大疾病的,如同期住院医疗费发生额超过300000元的,分别由县、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  

6、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本人、家庭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参加活动的职工,根据受伤或受灾害程度,参照省总相关规定给予不低于2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次性定额救助。  

因非工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伤(亡)的,应按责救助。无责的按规定标准救助;负次要责任的按80%标准救助;负同等责任的按50%标准救助;负主要责任的不予救助。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会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  

事项,经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总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救助。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2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被医院误诊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4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5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六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救助金发放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①本人申请书、单位工会对本人参加活动和请求救助的说明。  

②户口本、身份证、特困证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职工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学校)出具的就学、就业以及与职工本人关系(夫妻、父母)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重大疾病救助除上述所列材料外,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首诊诊  

断证明、住院记录、病理(图像)检验、出院小结等原始病历及医疗收  

费结算单和其他有关原始票据及其复印件。原始病例等材料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启封章的复印件。  

⑤助学救助除上述①、②所列材料外,需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或  

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因意外伤害的救助除上述①、②所列材料外,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及公安交通、消防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  

事故相关证明(含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⑦二次救助的,需由本人、所在单位、县级工会分别出具的二次救  

助申请、相关证明等材料(注明患病时间、病种、医疗费用、首次救助额等)以及市总批复的首次《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⑧其他与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2核实。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接到职工申请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对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3送审。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要如实填写《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鉴定报告书》(见附表3。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不填此表)和《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4)或《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金二次申领审批表》(见附表6),连同其它证材报市总审批。救助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一式3份,30000元以上的一式四份(并附当地医保中心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别由基层工会和县市省总工会留存。  

4审批。救助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由市总工会审批,30000元以上的报省总工会审批。  

5救助金的领取。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转账结算的办法。由市总财务部将每批次核定的救助金额划拨县市区工会并予以救助。同时,县市区工会须完整填写《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金领取回执单》(见附表5),《回执单》原件要及时交回市总服务中心;有独立银行账户的市直基层工会,可通过该银行账户拨付救助金,并在收到救助金后7日内将《回执单》交回市总服务中心。无独立银行账户的,可由其工会或本人按通知要求到市总财务部领取。  

6建档。各级工会要对救助对象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属在档困  

难或特困职工的要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总工会帮扶管理软件。  

第七章 互助金的收集、使用、审批  

第十七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总统一管理、使用。  

互助金以基层单位为统计单位并收集,参与职工须达到在册职工总数的85%以上,并建立参加活动职工纸质名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工  

会)公章后随电子版名册(Excl式样)报县级工会。县级工会审核并统  

一整理汇总纸质名册和电子版名册以及参与活动单位统计表各一份(见附表12),报送市总工会建档。  

第十八条 互助金的上解。  

各地各单位要在每期活动结束后,于430日前将所缴纳收集的互助金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逐级上解。各县级工会和市直单位,务于5月底前将全部互助金上解到市总专用账户。过期未上解的,当期救助申请不予审批。  

市总工会将全市缴纳互助金的4%上解省总工会。

第十九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审批。  

基层工会首先向县级工会提出救助金申请,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县级工会核对后报送市总。市总审核审批后下拨救助金。  

遇特殊情况,单笔救助金超过3万元的县级工会及市直单位工会,除填写相关表格外,应提交特别申请并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提交特别申请的基层工会和县市区工会,其当期职工参与率要分别达到本单位、本地工会会员总数的85%25以上。否则,不予批复。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地各单位缴纳的互助金全部用于救助活动,纳入县、市级工会财务会计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医疗互助”,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募集、管理、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县或市总工会收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注明“职工医疗互助”款项。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直接收取职工缴纳互助金的基层工会,要将缴款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或市总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  

互助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县级和基层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衡水市“职工医疗互  

”救助金审批表》和与之对应的由被救助人签字的《回执单》复印件一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筹集互助金,制订互助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互助金的收集要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当期活动结  

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把互助金的使用管理,列入工会经费收支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开审计审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工会、市直基层工会要将本地获得医疗救助的情况及时填入《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金发放季度统计表》(见附表7),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前报送市总职工服务中心。市总工会汇总后分别报市、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成立相应活动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具体职责和任务,参见衡工〔201110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互助金和救助金的归集、管理、上解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由相应县级工会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得到的救助金,亦应追回。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自主审批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或拒绝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  

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通报全市工会。  

第十一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十种重大疾病具体名称,参见《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手册》。  

被确定为原位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等四种疾病的;患脑中风经6个月治疗后生活能基本自理的、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尿毒症期或未进行90天规律性透析的、患冠心病及陈旧性心梗的;患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的等,均按其它重大疾病予以救助。  

第三十一条 未就业配偶是指夫妻俩失去土地、在城镇以上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配偶连续超过半年以上未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使职工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  3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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