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 水 学 院
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推进学校教职工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社团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维护教职工身心健康,提升教职工综合能力,适应我校建设应用技术大学目标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由学校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内非营利性教职工自治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均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即学校编制内教职工及其他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并且是校工会会员的教职工)。
第四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社团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提高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教职工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社团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社团的注册、登记、审批、监督、注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设立
第七条教职工1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办法各项条款,可以申请成立社团。
第八条 申请人不得就学校已设立的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提出设立申请。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
(三)负责人姓名、年龄、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四)成员构成及名单。
(五)申请当年活动计划书。
第十条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组织机构。
(四)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七)社团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的终止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团可到校工会网站下载《社团成立申请书》,填写后连同社团章程等申请材料送交校工会审查,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校工会书面批复。
第三章注册、变更、注销或取缔:
第十二条社团每年3月应到校工会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社团因故更名或解散时,应到校工会办理更名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给予注销:
(一)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二)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三)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数少于15人。
(五)逾期没有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给予取缔:
(一)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团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社团章程、具备社团相关专业知识的学校在职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三)服从社团的统一领导,履行会员的义务。
(四)热心社团的工作并能积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五)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社团。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一)由社团会员或代表选举产生。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和爱好,热心社团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三)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三)有权参加社团各项活动。
(四)有权监督社团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社团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社团各项决定,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二)认真完成社团的工作任务,积极宣传社团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三)按时交纳社团活动的会费。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教职工社团组织开展活动,要根据自身的特点, 紧扣社团宗旨,满足会员的兴趣和意愿,吸引广大会员热情参与。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社团可以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重大庆典活动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有益社团会员健康和提升社团会员综合能力的社团活动。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社团需在每年3月初向校工会提交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年末提交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社团以组织校内活动为主,适当参加校际间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社团举行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填写《衡水学院教职工社团活动申请表》,报校工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社团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社团负责人为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于有安全隐患的活动,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社团是校内非营利性教职工自治团体,对社团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安全事故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收取会费及会费标准,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教职工社团经费以自筹自支为主,并至少配备两名人员负责经费管理,社团经费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并定期向社团会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登记注册的社团可以向校工会申请活动经费,校工会根据年度经费情况、社团建设以及活动计划等具体情况确定社团活动经费额度。社团在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条件下,可以创造条件多渠道依法筹措活动经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社团工作情况和活动计划,对社团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教职工社团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检查指导。
第三十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拨付给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计。
第三十一条校工会对社团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社团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活动,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工会,自2016年9月6日起施行。